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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f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accelerate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H.B.P.F.E.A.T.A.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河北省境内与经济技术协作相关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协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作用,促进河北省经济技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受河北省民政厅和业务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协会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经济技术的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配合;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和行业的资质认证等项工作;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组织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四)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五)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深入基层对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为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同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支持帮助会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办经济技术论坛、产品交易、产品推介、会展招商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全省经济技术进步与发展;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协会刊物、网站、微信等信息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研究探讨我省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运行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十五)开展有益于经济技术协作方面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构成。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
第十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二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一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2-3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